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大队长为主任、大队委员为组员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
2.受处分或批评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置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室复议中申诉,由校长室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杭州市天水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