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胜蓝实验学校章程
(2015年7月4日,经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打造“更公平、更均衡、更充裕”的基础教育,创建“活力、幸福、生态”的品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校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杭州市胜蓝实验学校始建于2003年9月,原名杭州市青蓝小学胜蓝分校,2004年9月与杭州市阳光小学合并,2005年10月,加入杭州市青蓝教育集团学校,2007年6月29日,更名为“杭州市胜蓝小学”,2008年8月,成立杭州市胜蓝教育集团学校,2010年8月与青春中学东新园校区合并,更名为“杭州市胜蓝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Shenglan Experimental School”,为“杭州市胜蓝教育集团学校”成员单位。东新园校区地址:杭州市东新园孚信苑11幢,邮政编码:310004;阳光校区地址:杭州市东新路622号;邮政编码:310004;长浜校区地址:长浜路361号,邮政编码:310004。
第三条 本校为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系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本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接受社会监督。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第四条 本校以现代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本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目标
第五条 学校以准小班化为学校基本教育教学组织形式,提倡“多元发展,和而不同”的教育思路,以“质量立校,特色亮校,文化润校”的三大办学发展策略,目标是成为下城区办学水平优秀级学校,争创杭州市城北名校。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让每一位师生成为自主发展的主体。
第七条 本校的培养目标: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第八条 学校以“创建师生共同成长的精神乐园”为办学愿景,以“整体、兼容、共享、超越”为校风;以“笃学、砺志、崇真、尚雅”为校训;以 “敬业、爱生、身正、远识”为教风;以“乐学、勤学、会学、活学”为学风。
第九条 本校以圆形内嵌“胜蓝”二字的首个拼音字母组成的飘带蓝色图案为校徽,以印有校徽和校名的蓝图白底旗为校旗。
校标:以最具时代感和进取精神的“蓝色”为主色调,体现了“追求超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办学目标。“SL”即胜蓝的缩写,形似“飘带”,寓意着胜蓝的活力与灵动,外围的圆形为母体之意。校标的整体象征着胜蓝犹如扎根于母体肥沃的土壤之中的幼苗破土而出,坚韧、自信地茁壮成长。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十一条 校长主要权力
(一)决策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工作、规章制度修订、学校内部改革方案制定与变更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下,有权制定和实施招生计划。
(二)人事权:经与学校党总支部协商,有权任免中层行政干部;有权按有关上级要求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监管分管人事副校长对校内在职人员实行优化组合,聘任教师;按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三)财务权:有权监管分管副校长依法管理使用好学校的财与物。
(四)指挥权: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领导者,行政各部门都要向校长负责。有权按层次下达工作任务、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效、实施预定政策方案。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与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自强不息,探索教育教学和科学管理学校的规律,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配合党组织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抓好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六)管理与维护好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优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其功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师生员工生活,努力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
(八)依法治校,搞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九)廉洁奉献,处事公平,按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本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校务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总务处,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本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学校党总支部书记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总支部党员大会、总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总支部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安排党总支部工作,重大问题提交总支委会和总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建立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参与决策。
(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指导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女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各级干部。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评议学校工作情况。可以进行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或处罚。参与学校各级行政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
(三)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政工作,教育教职工依法执教,树立良好师德,敬业爱岗,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工会组织,作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是党政工联合体。校长全面领导、负责学校工作,党总支部保证、监督学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协助校长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本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少代会及其他组织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本校实行制度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重在认同、引导和激励,制度化管理要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校实行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在民主程序内进行。本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本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本校维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关注教师身心健康,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教师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应根据本校发展需要,以自主研修为主,以在职进修为主,以专业修炼为主。
第二十二条 本校支持和鼓励教师成为“生命型教师”。倡导教师把教育当事业,充满智慧和创造,充满生命活力,追求专业持续发展,关爱生命,富有人文关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工作中要树立主体精神,共建共享,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教代会向上级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反映。
第二十四条 本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制”。 依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长对教职工聘任,双方签定聘书,有效期满后,根据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校长有权续聘、解聘、缓聘。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本校将按照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按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科学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依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区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聘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校教师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各项合法义务。教师应服从校长领导,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不服从分配的校长有权不聘或缓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制度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事政策的前提下,本校面向全国招聘优秀教师。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实行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中队)设一名班主任(兼中队辅导员)。按照相关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学籍管理。本校无留级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推选轮换。
第三十条 本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结对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校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期末学科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
第三十二条 本校重视学习优异学生的培训工作。鼓励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允许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免考、跳级。
第三十三条 本校实行《成长手册》评价制度,每学期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一次评价报告。本校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学生电子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行为偏差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改正者,经个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校学生修业年限为9年,修业年限届满(跳级学生按实际修业年限计算)且成绩合格且无处分或处分已撤销者,发给本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遵守《胜蓝实验学校学生学习规范》,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胜蓝学生一日常规细则》。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校全面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各类课程,依据《小学德育大纲》、《中学德育大纲》和各科《教学大纲》、《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校以德育为首,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队伍,完善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品牌、有实效。
(一)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身正远识,为人师表。
(二)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做好以团带队,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校以“少先队活动课”为主线,以“蓝精灵社团”为载体,切实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
(三)开展好常规教育,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利用重大节日对学生进行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设计载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校风、学风。
(四)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全方位施教育人。
(五)为德育工作提供物质保证,按要求优化育人环境,创造条件,为德育工作提供活动场所,建立各种主题阵地,添置教育教学设备仪器。
第四十条 本校教育活动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优化常态课堂教学,深化教法、学法及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德、勤、技、能俱佳的教师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二)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定期开展说课、授课、评课、答辩相结合的教学活动,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
(三)按照《中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核等常态教学全过程的管理,组织好教学质量的评估,完善教师教学考核制度,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四)本校的教学质量着眼于每个学生的“三基”落实,即扎实的基础知识、熟练的基本技能、良好的基本习惯。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形成“乐学、勤学、会学、活学”的学风。本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五)“胜蓝教学月”为本校常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教学的管理和调控工作,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一)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开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严格“三表”(课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活动表)的管理。任何年级、班级和个人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误课以及变更作息时间。
(三)加强师德修养,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障其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分。
(四)除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教学、教育用书外,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购买其它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五)严格考试工作管理,期终任何学科的测验需经教学处同意并统一安排。
(六)学校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工作。
(七)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十二条 本校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先于决策、科研为改进实践等理念,强化科研管理。
(一)以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有效性为科研重点,做到科研专题有专人实施、专人指导,有活动内容,有科研成果。
(二)做好研、训、教一体化工作,做到有教改专题、整体实施与单项实验相结合,促进教师形成各具特色的教学风格。
(三)本校以www.slxx.cn为学校校园网网址,slsyxx为学校微信号,以《引航》为校刊,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题论坛,刊发学校在对外交流、教育管理、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家校互动等方面的重要资讯和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校实行校园数字化管理。
(一)本校按照学习型、智能化的学校发展目标,加强对信息化校园的建设规划和设施设备投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化。
(二)本校加强图书馆、校园网络和网上学校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的建设,开发学习、教学、科研资源库,实现学习、教学、科研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本校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和信息素养。
第四十四条 本校落实基于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体卫工作管理。
(一)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体竞赛活动。坚持“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做好体育教学工作,提高运动队训练水平。
(二)本校突出体育射击、足球特色。每年有投入、有队伍、有比赛、有成绩,加强校园射击、足球文化的建设。
(三)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本校设有专兼职卫生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和科普卫生宣传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促进学生身体健康。
(四)本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五条 本校需进一步加强科技、艺术、综合实践等教育管理,注意发现和呵护学生特长,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以“专业辅导、课堂渗透、活动跟进、个体辅导”为基本途径,逐步做到有心理健康团体辅导专用教室、个别心理咨询室、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
第四十六条 本校实行 “个性开发、成功分享”的校本课程管理。
(一)本校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主体。
(二)本校在“蓝精灵社团”、“射击”、“足球”、“国学经典”等已有校本雏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校本课程体系构架,并进行推广。同时鼓励新的校本课程开发。
(三)本校重视校本课程的过程管理和评价,校本课程考核成绩可计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七条 本校实行 “开放、合作、双赢”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管理。
(一)本校设立“家长代言人”工作室,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本校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
(二)本校定期开展“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论坛”等活动,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本校开展“学习型家庭”的研究和创建工作,定期评比和表彰“胜蓝智慧家长”、“胜蓝好家长”等。
(四)本校实行“家访”制度。以上门家访为主,以约见、电话、短信、QQ、微信等不同形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增进家校联系。
(五)本校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可与外单位合作,以“多赢”理念设立各类教育实践基地。
(六)学校场地、资源按规定实行对本校所在社区居民开放。
第七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校后勤财务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倡导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实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九条 本校依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校长法人负责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搞好并执行好预算、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统筹规划,确保教学一线,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帐目由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审核,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和监督。本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五十条 本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本校每学期末向学生家长公示收费结算清单。
第五十一条 本校重视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基础建设上的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校基建、设备购置等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本校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校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捐助款物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后用于学校的各项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四条 本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护管理。学校实行安全责任制、预案制管理,创建优美、安全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本校重视学校的档案建设和管理。设档案室、档案员,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校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综治工作。成立安全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综治工作制度和各项预案制度并严格执行。本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法制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下城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本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校教职工要自觉维护本章程的严肃性。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下城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校校长室负责解释。